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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 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月二十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十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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