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一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五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
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六月三日中午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
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