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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7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二○六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 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六月三日中午即已屆滿, 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 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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