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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律師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一七七六、一三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打電動玩具輸錢,基於強盜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 四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三時十五分許,與另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不詳姓名男子三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其中一名男子持刀,相偕前往台中市○○區○○路○○號 全家便利超商,推由該持刀男子與甲○○二人進入店內,另二人在門口把風,該持刀 男子以刀脅迫店員劉家男交錢,致使不能抗拒,而交出現款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 元,由上訴人收取;同月十五日上午約四時許,上訴人又與該持刀男子前往台中市○ ○區○○路二段五一○號OK便利商店,仍由該男子走近櫃台,持刀指向該店職員溫 喜洋施以脅迫,命其拿錢出來,致使溫喜洋不能抗拒,交出現款一萬四千餘元,亦由 上訴人出手取走;同日上午四時十一分許,二人再至嶺東路之全家便利超商,以相 同方法,由該不詳姓名男子持刀脅迫店員劉家男,亦致使不能抗拒,取出現款九千元 交與上訴人,其各次所得之款均朋分花用殆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 判仍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人交付 其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 付者,為構成要件。故行為人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方法,須足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 由,並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足當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以脅迫致使被害人溫喜洋 、劉家男不能抗拒而交付財物,而成立上開強盜罪,係以溫喜洋、劉家男之指訴為其 論據。然卷查有關強盜之經過情節,溫喜洋於警訊中供稱:「我上班的地方是在八十 四年七月十五日早上四時許,被二名歹徒一胖一瘦男孩子,其中有一位手握長刀走到 櫃枱拿刀指着我,旁邊較瘦的歹徒就說搶劫,操國語音,隨後就說錢拿出來,後又拿 刀指我說快點拿出來,當時我就把櫃枱內的錢拿出來,這時候較瘦的歹徒就把錢拿走 ,倆個人就往外走出去,隨後我就趕快打電話報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當時 是八十四、七、十五凌晨四點多,二個人一起進入,其中一人拿刀子,另外一個人叫 搶劫,我就把錢拿出來,被搶了一萬四千多元。」(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二 號卷第十一頁正面、第四十八頁背面)。於第一審供稱:「我是OK便利商店店員, 在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四時多,有二名男子進來,一名拿刀說搶劫,我沒有辦法 才將錢交給他們,就是庭上的甲○○,我拿錢給朱,但因心裡害怕,沒注意朱穿甚麼 衣服,是另一人拿刀說搶劫,我才交錢給朱的,被搶時只有我在場,我確定將錢交給 朱沒有錯。……」(見第一審卷第二十四頁)。劉家男於警訊時供稱:「我現在任職 的超商這個月在我當值時共被搶了兩次,第一次是在本月十一日凌晨三時十五分,歹 徒有四名,搶走了現金一萬六千元,第二次是在本月十五日凌晨四時十一分,歹徒有 兩名,搶走了現金九千元。」「我可以很確定指證甲○○(即着藍、黃底T恤者)即 為本月十一、十五兩日搶我們超商的其中一位歹徒。」「因為前後兩次搶我時,他都 有進來,而且特徵明顯,前面的一位拿刀恐嚇我,他都是專門拿錢的那位,所以我可 以肯定。」等語(見前揭偵查卷第十三頁)。被害人上開供述,似均未明確指證當時 係受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交付財物。究竟被害人交付財物時是否已達於不能抗拒之程 度,攸關上訴人是否成立強盜罪,原審未再詳加調查審究,亦未於理由內說明何以憑 上開供述,即可認定被害人已失去抗拒能力而交付財物,遽論上訴人強盜罪刑,要難 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可議。㈡、按無期徒刑不得加 重,刑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所犯前開強盜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決對上訴人前後三次犯行,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就 無期徒刑部分仍併予加重,亦有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 ,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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