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林添順
被 告 台灣台南看守所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林添順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送
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
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同年
六月二十二日屆滿之日,
適為星期六,再扣除星期六下午及星
期日,各機關均休息不
辦公,算至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其上訴期間亦已屆滿,
乃竟延至同年六月二十七日
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