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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至同年月十一日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翌(十二)日為星期日,休假一天半,以次日即同年月十三日上午代之,竟 延至同年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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