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至同年月十一日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翌(十二)日為星
期日,休假一天半,以次日即同年月十三日上午代之,
乃竟
延至同年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