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征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
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
原審法院所
在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六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
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六月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