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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征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征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 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 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六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 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六月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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