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二號
上訴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選舉無效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
五年度自字第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係以上訴人自訴「總統民選及第三屆國大代表」選舉無效乙案。依法應屬民事訴訟之
範疇,上訴人竟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其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其論斷之依
據。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為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徒憑己見,
就與原判決主旨無關之事項,漫事爭執,難認已符合
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
前開說明,自非
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