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于欣潔律師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三月間,擔任屏東縣政府建設 局建築管理技士(現已離職),負責該縣春日鄉等八處山地鄉之建築物之審核、驗收 及使用執照發放業務,得知錦發建設有限公司在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 上興建之「芳鄰華厦」七樓雙併建物之A、B棟,由承包商郭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 八十二年三月九日檢具相關文件送請屏東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原轄區承辦人 蘇啟瑞之同意,越區攬下該項建築使用執照之核發業務。同年三月中旬某日,上訴人 前往勘查建築物峻工情形後,明知A棟三樓至七樓依設計圖,室內間隔應為二房二廳 (含餐廳)二衛,B棟三樓至七樓室內間隔應為二房二廳(含餐廳)一衛一陽台,惟 現況為A、B棟一至七樓主臥室鄰天井處無隔牆,A棟三樓至七樓為二房二廳一儲藏 室,主臥室未依設計圖配置二套衛浴隔間與設備,B棟四樓至七樓主臥室與部分陽台 相隣外牆未做,而將陽台移入主臥室,並間隔增設一衛浴,竟基於登載不實之故意, 就上開屬於建築之附屬必要設備之構造,與設計圖不符部分,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使用 執照審查表上登載查驗結果與核准設計圖符合之不實內容,屏東縣政府並據以核發使 用執照予錦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該縣政府對於使用執照核發之管理及 正確性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理由,為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 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本件上訴人一再抗辯 前開建物與設計圖不符部分,係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改建;而證人即建築師郭榮明 之子郭光仁於偵查中證稱:「三月初營造商王德水通知我去,因他們要申請使用執照 ,要我們去看施工有無與設計圖符合,我有逐樓查看,均符合。」等語(見偵查卷第 六十二頁);偵查中與檢察官會勘現場之建築師陶正平於第一審證稱:會勘當時無法 確定是否取得使用執照後改建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五十六頁背面);證人陳清佑證稱 :「錦發公司的工地主任請我專打室內隔間的牆壁及天井部分打掉,是四月六日到中 旬,還負責灌漿,……四月六日從二樓打到七樓,打到十六日。」等語(見原審卷第 五四頁背面);屏東縣政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勘現場人員李春幸證稱:「依現 場有打掉痕跡,現場情形是模板釘好,未灌混凝土,有可能是領照後打掉部分,再行 施做。」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背面)。原審對上開與上訴人所辯情節相符有利 上訴人之證言不加採納,又未於判決內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難謂無判決理由欠備之 違誤。㈡、有罪之判決,其所認定之事實,須與所採之證據相合,否則,即屬證據 上理由矛盾,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之規定,其判決當然為違背 法令。卷查依錦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向屏東縣政府建設局申請 核發使用執照時,其申請書內所附前揭兩棟建築物照片(見外放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卷 )與設計圖相對照結果,臨天井處之客廳有外牆,主臥室臨天井處是否無牆,似無法 從照片分辨。原審引據上開照片,資為論斷前開兩棟建物,一至七樓鄰天井處均無隔 牆之證據,核與卷內之證據資料不盡相符,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不另知無罪部分 ,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