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9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四月間,招集民間互助會,自 任會首,連會首共二十五人,每會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自七十九年五月一日 起,至八十一年四月一日止,上訴人竟於八十年三月一日,填載標金四千元,偽簽 會員陳清吉之署押於標單上,冒陳清吉之名,標得會款十九萬四千元,又於八十年五 月一日,填載標金三千二百元,偽簽會員梁慧敏之署押於標單上,冒梁慧敏之名,標 得會款二十一萬四千八百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上訴人於第一審一再供稱陳清吉仍為活會(第一審卷第四十頁反面、第六十 頁反面),陳清吉於第一審亦陳稱繳交活會會錢云云(第一審卷第五十六頁反面), 互助會會員名單上編號第二十三號陳清吉部分之「得標金額」一欄仍為空白,並未填 寫標金金額(偵查卷第三頁,第一審卷第六十四頁)。告訴人郭素珍於偵審中亦未明 確指稱上訴人有偽造陳清吉標單情事,至於附卷之得標會員名單上雖記載「3/1陳 清吉四、○○○」,然該名單係告訴人郭素珍自已撰寫,審理中,法院未提示上訴 人,令上訴人辨認,其真實性非無可疑,原判決竟謂上訴人冒簽陳清吉之署押並偽 造標單云云,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㈡告訴人陳清吉、梁慧敏、郭素珍等三人 既供稱至第十四會,均繳交活會會款,則其等除第一會各繳交一萬元外,第二會至第 十四會,活會會款似僅繳交扣除各該次得標會款之餘額,則各該告訴人是否各已繳付 會款十四萬元?此攸關上訴人詐欺得款之數額,亦有深入查明之必要。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