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王敦煌
被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林誠一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
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所訴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為
法人,不得作
為
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被告,因而維持第一審
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
二審之上訴,已敍論
綦詳。
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之房屋被法院假
扣押,已造成信用
上無可彌補之損失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一言涉及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殊與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楊 商 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