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0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被害人劉百合原為同居關係,二人反目後,於民國八 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中午,在同居處所(南投縣○○鎮○○路○段○○○巷○號二樓) ,上訴人將劉百合毆打成傷,劉百合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至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鈴申告甲○○犯傷害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七號 )。上訴人知悉後,為使劉百合撤回告訴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晚間九時許, 先○○○鎮○○街○○○巷○號江汝平(劉百合之表弟)家,託江汝平打電話邀約劉 百合外出與甲○○商談和解事宜,但為劉百合婉拒。上訴人竟於當晚十時二十五分許 ,指使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四人(公訴人誤為三人),並與該四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由該四名男子(其中一人駕車)共同至南投市○○路○段○○○巷○○○號劉百 合住處,將車停在巷口,駕車者留守車內接應,另三名男子則進入劉女住宅客廳,由 其中一人持類似短槍之不詳物,指向劉女腹部,另二人則一人一邊,強拉劉女,並向 劉女恫稱:「甲○○要跟妳講話,如果不跟伊等走,就要開槍」等語,且喝令劉女不 許亂動,不許講話,而強將劉女押上在巷口守候之自小客車內(車號不詳),載劉 女○○○鎮○○路山區雷藏寺,交給在該處等候之上訴人(自搭計程車到場),上訴 人即帶劉女坐上計程車下山,○○○鎮○○路某處加油站附近,換車改乘由上訴人自 行駕駛之自小客車,旋又將劉女載至彰化縣芬園鄉日月通溪旁某涼亭,至翌日凌晨二 時三十分許,始載劉女回家,而剝奪劉女行動自由約四小時之久。其間,上訴人經劉 女之懇求,允許劉女打過三次電話回家向劉女之母親佯報平安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 論處上訴人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 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本乎發見實質的真實之本旨,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 據,均應一律加以注意,依職權詳加調查,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自明;苟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又非不易調查 或不能調查,而未依法加以調查,率予判決者,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 查之違法。上訴人甲○○一再否認有妨害劉百合之自由之犯行,惟劉百合則堅詞指述 上訴人確有前揭犯行,並提出電話錄音帶一捲為證,謂上訴人與劉百合之母劉陳對通 話時坦承其欲和解而以電話叫劉百合出來,劉百合不肯,才用此計策云云(見偵查卷 第二十九頁、第四十五頁)。究竟實情如何﹖上訴人於通話中是否曾坦承犯罪﹖自有 勘驗該錄音帶之必要。乃原審未詳予調查,率行判決,即有未盡職權調查之能事,且 不足昭折服。又劉百合指稱上訴人當晚搭乘之計程車車身有「三省五六五」字樣(見 偵查卷第三十頁),則上訴人如何帶劉百合上該計程車﹖至何處下車改乘上訴人之小 客車﹖其間有無強押劉百合妨害其自由情事﹖該計程車司機似應知悉,原審未傳喚該 司機詳予究明,亦有可議。㈡、證人洪志育於原審證稱:上訴人曾載劉百合至其承租 之南投縣○○鎮○○路四十八之五號住處,當時約晚上近十一時許,上訴人找其泡茶 ,劉百合在外面車上等候,約半小時後離去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頁),劉百合亦 不否認事發當晚上訴人有載其至洪志育住處,其在車內等候之事實(見原審卷第七十 九頁背面)。上開情事如果無訛,劉百合何以不乘機逃離而願等候再被限制自由近三 小時﹖又劉百合於偵查時稱:當晚上訴人表示很喜歡伊,並無出言恐嚇(見偵查卷第 十一頁),則上訴人載走劉百合後是否仍妨害其行動自由﹖係以如何之方法剝奪劉百 合之行動自由﹖原審未詳加調查,剖析明白,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難謂無調查未 盡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