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
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
,諸多
錯誤,與事實亦不相符,難以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甲○○
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
首揭說明,其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劉 敬 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