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八號
上訴人 黃金章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
四年度自字第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
件
上訴意旨,僅
略以:被告確有背信
犯行,原審維持第一審
諭知無罪之判決,令人不
能甘服等語,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
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
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
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
之,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