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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1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八號   上訴人 黃金章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 四年度自字第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略以:被告確有背信犯行,原審維持第一審知無罪之判決,令人不 能甘服等語,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 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 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 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 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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