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1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徐 湘 生律師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五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九二、一七四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以每小包新台幣 (下同)八百元之價格向綽號「阿宏」之不詳姓名者販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除供其自己非法吸用外,並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底某日、同年九月中旬某日及同年 十月初某日,在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住處,連續三次以每小包 一千元之價格,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予蕭永峰吸用,每次一小包,於同年十月十二日 晚上十一時許,為警在其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販賣之安非他命四十五小包(驗 餘後重四點五六五二克)、及供分裝安非他命販賣所用之天平秤一個、小塑膠袋一包 等。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 其所有供販賣之安非他命十小包(驗餘後重一點九九二○克)及供分裝安非他命供販 賣所用之上皿天平一個、塑膠空袋一大包等。復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六時許, 在其上開住處,又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販賣之安非他命十三小包及一大包(驗餘 後重二十七點六一三四克)及其所有供販賣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袋一大包,天平法碼 二百毫克及五百毫克各一個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 麻醉藥品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固非 無見。 惟查:㈠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 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欄已有敍及,而理 由內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 ,其判決即難謂非違法。查上訴人始終否認扣案之天平秤、上皿天平、天平法碼、塑 膠袋等物係供分裝安非他命出售用。原判決理由內則引述廖又銓於警訊時證稱:「警 方查扣之物品為甲○○○所有,分裝袋係分裝安非他命所用,法碼係秤安非他命後再 將安非他命分裝於小塑膠袋內。」「他(指甲○○○)都將安非他命分裝成好幾包後 販售予不特定之對象。」黃仁和於原審更審前證稱:「當時查扣之天平,其上很乾淨 ,不應是量工具之零件用,且該天平是與裝安非他命之塑膠袋放在一起,不是放在工 作枱上。」等語,認定上開扣押物係供分裝安非他命販賣用。惟按之原判決前開所載 事實如屬無誤,上訴人既係以每小包八百元販入安非他命,再以每小包一千元賣給蕭 永峰,則其何須再使用天平等物分裝安非他命,且廖又銓所言分裝安非他命售予不特 定之對象,事實欄亦無此記載,其事實與理由已不相一致。究竟扣案之天秤、上皿天 平、天平法碼、塑膠袋等物,是否供分裝安非他命販賣所用之物,仍有再詳予調查認 定之必要。㈡原判決主文知安非他命六十八小包又一大包(驗餘後共重三十四‧一 七○六克)沒收。其事實欄記載扣得上訴人所有供販賣之安非他命四十五小包(驗餘 後重四‧五六五二克)、十小包(驗餘後重一‧九九二○克)、十三小包及一大包( 驗餘後重二十七‧六一三四克)。然依卷附憲兵司令部刑事支援中心鑑驗通知書所載 ,送驗顆粒(四十五小包)淨重四‧六六五三克,取樣○‧一○○一克,餘四‧五六 五二克(見第一審卷第四十九頁),送驗顆粒A(指十三小包又一大包)淨重二十七 ‧六一三四克,取樣○‧○二五四克,餘二十七‧五八八○克,B(指十小包)淨重 二‧○二七三克,取樣○‧○三五三克,餘一‧九九二○克(見原審上更㈠字第一四 號卷第七十四頁)等情核算,扣案安非他命六十八小包又一大包之驗餘淨重應為三十 四‧一四五二克,而非三十四‧一七○六克,原判決認定事實亦有與卷內訴訟資料不 盡相符之可議。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 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