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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2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號、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六日,截至同年六月 十日亦已屆滿,竟延至同年六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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