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五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號、八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
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六日,截至同年六月
十日亦已屆滿,
乃竟延至同年六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