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3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七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陳豐裕律師 右上訴人因飛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八六號,自訴案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飛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豐公司)擔任業 務經理,負責該公司進口紙類銷售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 自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六日止,利用其經辦銷售該公司所進口 之相紙予振群膠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群公司)之機會,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 有之相紙共一萬一千三百六十二公斤(約值新台幣十八萬一千七百九十二元)侵占入 己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侵占及背信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領取之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三公斤之進口相紙,除售予振群公司 之相紙,僅收取一萬三千七百零八公斤,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五千三百 九十八元,故上訴人所持有自訴人公司之進口相紙即有三萬零一百七十五公斤,未交 付予振群公司,另扣除三千八百九十三公斤之耗損,及運還自訴人一萬四千九百二十 公斤,則上訴人尚持有一萬一千三百六十二公斤無法交還,顯已侵占入己等情。並以 自訴人送貨單十張為證據資料之一(見原審上訴卷第六十二至七十一頁),但依該十 張送貨單所載,上訴人領取之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三公斤之進口相紙,均分別由振群公 司指送桃園縣○○鄉○○村○○○路○○號之寶燕公司,台中市○○區○○○路○○ ○號之儉實公司,中壢市平鎮○○區○○○路○號萬興公司,及桃園縣楊梅鎮上田里 田寮子二之七號之不詳加工處所等處加工。如果屬實,上訴人所領取之全部相紙,似 均已依振群公司之指定送交各加工之處所,而上訴人又始終否認有侵占該批相紙之行 為,則上訴人究竟如何持有相紙一萬一千三百六十二公斤無法交還?是否已由各該加 工廠商退還上訴人?或加工後送交振群公司之成品,不止一萬三千七百零八公斤?或 其餘已加工之成品其貨款係由上訴人收取而未交付自訴人?此與認定上訴人是否成立 犯罪,至有關係。原判決並未詳細調查,遽行判決,尚嫌速斷而難昭折服。又自訴人 之代表人葉永豐於第一審審理時陳稱:加工損失多多少少會有的,但絕對沒有那麼多 損失(見原審上更㈡卷第八十六頁),證人即自訴人之會計葉靜惠於原審證稱:要不 要加工,加工損失何人負責,要看甲○○與客戶談,有時由公司負責,有時由客戶負 責,加工損失之比率大約百分之二十,有時有超過,有時較少,加工損失都要有證據 ,加工損失,加工所都會出具明細表等語(見原審更㈠卷第一九六頁),另上訴人於 八十年六月十日,與自訴人公司原總經理葉永豐盤點會算,立具存貨明細表上亦註記 「加工損失部分須提出證明證之」,證人所供與該存貨明細表所載如果屬實,則加工 似會發生數額不等之損失。雖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慶芳結證:振群公司所 購買之原紙送至伊公司加工,並無加工損失云云,但依前揭十張送貨單所載,振群公 司指送之加工處所除寶燕公司外,尚有儉實公司、萬興公司及另一不詳名稱處所,該 三家加工處所是否有無加工損失,與認定上訴人所辯有加工損失是否可採信,關係至 鉅,原判決未詳予調查審酌,又對於上揭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未敘明不予採取之理 由,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 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 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 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