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八八號
上訴人即
自 訴 人 訌國通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買國恩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
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業務上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八
日送達判決
正本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
在途期間二
日,截至同年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
乃竟延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
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