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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4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四八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背法令為唯一理由,而 於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刑,究竟如何 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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