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四八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人甲○○
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背法令為唯一理由,而
於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
意圖營利,
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刑,究竟如何
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
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