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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4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 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月四日已屆滿十日,因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 ,則其上訴期間至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即已屆滿,竟延至八月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 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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