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五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三八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四月一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四月五日始行提
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池 啟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