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九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二二七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此觀該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毀損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五
十四條論處罪刑,查該條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