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5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第五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晚九時許,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用客貨車,由台北縣三重市往新莊市方向行駛,途經三重市○○路○段○ ○○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其知識能力及當時情 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有被害人陳萬居騎乘腳踏車同向違規行駛於快車道上, 上訴人竟疏未注意,撞及陳萬居倒地,頭部受挫傷,經上訴人報警並送醫急救,於同 年三月五日上午零時五十分許不治死亡等情。因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 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苟與待證事實有重要之關係,就其案情有調查之必要者 ,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法為必要之調查。如未予以調查,又未以裁定駁回,或於判決理 由予以說明者,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本件上訴人自始即否認有何過失犯行,更否認其所駕駛之該自用客貨車有與陳萬居騎 乘之腳踏車相擦撞之情事,在第一審及原審審理中,一再辯謂:上訴人將陳萬居送至 台北縣立三重醫院醫治時,承辦警員廖招哲立即趕至,當時陳萬居尚清醒,自行向警 員陳述伊欲至醫院看病,因頭痛不慎跌倒,不是被上訴人撞到云云,並請求傳訊警員 廖招哲就上情加以調查(一審卷第五十頁反面,原審卷第十六頁反面、第十七頁), 第一審雖曾傳訊廖招哲,但並未針就陳萬居於受傷當日在三重醫院,曾否向廖招哲表 示係因頭痛自行跌倒之重要待證事實加以調查訊問(一審卷第二十八頁反面至第三十 一頁),原審審理中,仍未加以傳喚,更未於判決內說明毋庸調查之理由,已難謂合 。又原判決以陳萬居死亡前,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附隨補充告訴理由狀提出所謂 陳萬居腳踏車車損照片十二張,為認定上訴人犯行所憑證據之一,然該卷附之十二張 照片上,均顯示有西元一九九五年(即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拍攝之字樣(第一 八○七號偵查卷第十九至二十四頁),距陳萬居於同年一月十日人車倒地時間已逾一 個月,各該照片上所示車損,是否確與事發當時之情形相符﹖能否據以認定係遭上訴 人所駕駛之汽車撞及所致﹖似非無疑。上訴人曾具狀向原審聲請送由交通鑑定機關鑑 定責任(原審卷第十五頁反面),原審未予置理,復未於判決內敍明無鑑定必要之理 由,自非適法。再者,刑法上之過失犯,必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發生危害之結果 間,在客觀上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始得成立。上訴人在原審審理中,主張上訴人將陳 萬居送至台北縣立三重醫院治療時,情況穩定,無轉院之必要,其家屬竟將之轉至馬 偕醫院治療,而馬偕醫院主管機關評鑑為一級急難救助醫院,其家屬竟再以設備 不足為由,轉至實際上設備更差之慶生醫院,經慶生醫院開刀不治死亡,其死亡原因 究係中風﹖抑係外傷所致﹖慶生醫院何以須緊急開刀﹖尚欠明瞭,因而請求向各該醫 院調查陳萬君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原審卷第十七頁)。經核陳萬居係於八十四年三 月五日死亡,與其倒地時相距達近二月之久,且告訴補充理由狀及其告訴代理人亦證 實先後動過三次腦部手術(第一八○七號偵查卷第十一頁反面、第十七頁)。則陳萬 居死亡實情如何﹖關乎上訴人應否負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自應為此部分必要之調查, 原審未予究明,遽行判決,尤屬違背法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 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又本件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 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