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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5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 偵字第二七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携帶兇器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脅迫累犯)罪 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伊出示瑞士刀,為求取自 保,以免受毆,並無脅迫脫逃之意等詞,亦已依據事證詳予指駁。上訴意旨對於原判 決認定之事實,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徒執陳詞否認犯 罪,為事實上之爭執,殊非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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