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6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後,判決正本 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 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八)月十四日(星期三)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八)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 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