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後,判決
正本
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
扣除
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八)月十四日(星期三)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
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八)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
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