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業務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八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被告甲○○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見原審卷第二○七頁),其上訴期間,
截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十二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始行提起上訴,有台灣高等法院收文戳記附
本院卷
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
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
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