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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6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被告甲○○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見原審卷第二○七頁),其上訴期間, 截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竟延至十二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始行提起上訴,有台灣高等法院收文戳記附 本院卷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 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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