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6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農會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九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丙○○   被    告 癸○○          甲○○          辛○○          子○○          丁○○          戊○○          乙○○          庚○○          壬○○          己○○   右 九人共 同   選 任辯護 人 張庚清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號、七五七三號、九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丙○○、癸○○分別為苗栗縣頭屋鄉農會之前任總幹事 及會務股代理股長,基於共同妨害農會會員行使選舉農會代表權之犯意聯絡,由丙○ ○於該農會第十一屆第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次理事會前,將農事小組名冊中如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會員,以未實際從事農業為由,劃上記號,交癸○○造冊送理事 會審查會籍,不通知各該會員檢具書面意見與資料供審查,並利用不知情之理事長甲 ○○及理事辛○○等九人,先後於上述各理事會決議,將該等劃記號會員,變更為贊 助會員,妨害其行使該農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選舉代表之選舉權等情撤銷第一 審關於上訴人丙○○、癸○○部分之判決,共同正犯,論處上訴人丙○○、癸○○ 等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另以公訴意旨雖稱:被告甲○○、辛○○、子 ○○、丁○○、戊○○、乙○○、庚○○、壬○○、己○○等分別為該農會之理事長 或理事,竟與被告丙○○、癸○○基於共同妨害他人行使選舉農會代表權犯意聯絡, 於前述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故意違背相關規定,擅自將原有選舉權之農會會員共 計二百三十七人,悉數變更為贊助會員,並於審查後,不依法通知,認被告等涉有農 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之罪嫌。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因而就此 九名被告部分,維持第一審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與論罪科刑有關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 ,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若尚 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本件依台灣省各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第五點規定,農會會員資格提報 理事會審查之際,應將有關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供理事會審查時查閱,理事會並應 依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且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則本件理事會審查會 員資格時,有無依照規定辦理﹖如無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如何依事實條件個別審查﹖ 被告甲○○等身為理事長或理事,又憑何證據於會議中決議將會員變為贊助會員﹖況 依卷內會議紀錄所示,每次理事會均有主管機關派員參加,該等人員是否發現審查程 序不合,曾否予以監督糾正﹖凡此均與被告等有無罪責之判斷攸關,原審未詳加調查 ,遽認係被告等處事輕率所致,無犯罪之故意。即難謂無依法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之違誤。㈡原判決認被告丙○○、癸○○應成立犯罪,係以渠等在理事會審查會員資 格前後,均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即將其會員資格變更為贊助會員,其人數共計二百 三十五人為其依據,惟於判決理由中又記載上述農會會員經變更資格為贊助會員後, 經苗栗縣頭份鎮農會通知辦理會員資格複審,其中一○八人未提出複審之申請,致未 能回復會員身分,足見被告丙○○、癸○○將之造入會員資格變更名冊中,提報理事 會審定變更渠等資格為贊助會員,及原理事會於前述時間開會決議將之改列為贊助會 員之結論等,均與事實相符,自難予以論罪等語,其判決理由難謂無矛盾。㈢本件被 告丙○○、癸○○二人連續四次以會員未實際從事農業為由提報理事會審查變更會員 為贊助會員,致被害會員二百三十五人喪失會員選舉權,係連續為數個犯罪行為,應 依連續犯處斷,原判決論以接續犯,亦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 ,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