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
上訴人 羅寶元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
五年度自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敍
論
綦詳。
上訴意旨僅以:原審未依法定程序
開庭、判決書與
上訴理由狀內容不符,一
、二審判決欺騙良民、欺矇上級,鼓勵被告繼續利用職權「暗刀殺人」等詞,漫事指
摘,核與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