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
上訴意旨僅以:原
判決違法
錯誤,難表甘服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役齡男子,
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罪刑之判決,
並
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且
諭知
緩刑貳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
依
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