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7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四號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六○五、五七九○、六五一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乙○○上訴意旨略稱 :同案被告鄭冬雨於警、偵訊時所供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之次數與金額,前後不一 ,足以證明其證言不能作為上訴人論罪之證據,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未詳加 調查,而採不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作為判決之基礎,顯然違法等語。上訴人甲○○上訴 意旨略稱:本件在原審法院審理時,上訴人在花蓮縣軍中服役,並未接獲原審之審理 期日傳票。而鄭冬雨於原審供稱欲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時,親自前往他家購買, 每包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與共同被告乙○○之犯罪地點相同,可見鄭冬雨所供不 實,而鄭冬雨因上訴人未還其欠款而懷恨在心故意誣陷,原審未傳訊鄭冬雨與上訴人 對質,即據鄭冬雨片面之詞論處上訴人罪刑,難令人甘服等語。 惟查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等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已敘明其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並以上訴人等所辯係因積欠鄭冬雨五千元未還,鄭冬雨懷恨故意誣 陷及證人鄭冬雨有利於上訴人等之證言,均不予採取,於理由內詳予說明指駁明確。 至於是否傳喚證人與上訴人對質,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得斟酌之事項,不得執為第三 審之合法上訴理由。而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因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經原審法院借提審理,上訴人甲○○上訴意旨所云在軍中服役,未接獲傳票,難認係 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此外,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對原判決究竟 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見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 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不得據為第三 審上訴之合法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