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
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
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
適用。本件上訴人甲○○因貪污案件,經第二審法院論處連
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
圖利罪刑,上訴人不服,於民國八
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提起上訴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因病死亡,有銓敍部八十五年
十月五日八五台特四字第一三六七七七五號函附卷
可稽,依
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
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廿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