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七號
上訴人 邱裕峯
右
上訴人因美商摩托羅拉公司自訴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一號,自訴案號:台
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
件
上訴意旨,僅泛詞「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背法令」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