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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9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八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宏城律師         王美玲律師 右上訴人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六日,截至同年二 月五日上午(其末日二月三日為星期六)亦已屆滿,竟延至同年六月六日始行提起 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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