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0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人) 蘇敏惠   被   告   (即自訴人) 陳淑娟 右上訴人因陳淑娟自訴偽造文書,及反訴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一七號,自訴案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人蘇敏惠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其反訴自訴人誣告部分上訴意旨略稱:㈠ 上訴人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間惠吉藥品有限公司成立後,即擔任業務經理,兼辦勞保 業務,原審不察,遽依自訴人陳淑娟指稱及證人羅天升不實之證述,謂陳淑娟為公 司總經理,羅天升為業務經理,上訴人未負責公司業務,認定上訴人有偽造文書犯行 ,而自訴人並無捏造事實誣告上訴人云云,即屬違誤。㈡證人羅天升與上訴人之夫徐 裕吉因債務糾紛而積怨頗深,徐裕吉死亡後,羅某即聲稱上訴人要負責,原審竟謂羅 天升與上訴人無利害關係,勿行再予傳喚云云,亦屬不合。㈢自訴人陳淑娟未於惠 吉藥品有限公司上班,證人邱玉倖係於八十二年九月至八十三年二月擔任公司會計, 勞保局查報時間為八十三年八月間,均不足證明陳淑娟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同 年七月間有在公司上班,原審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亦有不合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蘇敏惠明知其夫徐裕吉(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 )所經營之惠吉藥品有限公司,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僱請自訴人陳淑娟為公司之 總經理,並由徐裕吉向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加入勞工保險,因 上訴人忿陳淑娟與其夫有染,竟於同年七月一日以陳女離職為由,盜用徐裕吉印文並 以公司名義偽造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持以向勞保局聲請退保,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對 於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淑娟之權益等情,而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另以上訴人反訴意旨略稱:自訴人即被告陳淑娟意圖使上訴人受刑事處分,向法院自 訴上訴人捏造事實誣指上訴人觸犯上開偽造文書等犯行,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 告罪嫌云云,經調查結果,自訴人之被訴犯罪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知,業已敍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查,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原判決係以 自訴人陳淑娟之指訴,及證人羅天升、邱玉倖、劉鴻嫻之證述,勞保局保險爭議事 項審議聲請書、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資料,為認定陳淑娟確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 六日起任職於惠吉藥品有限公司之證據,核無採證違法情形。上訴意旨㈠所云,係專 憑己見對原審依職權證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之合法 上訴理由。又原判決除依證人羅天升之證述外,另據證人邱玉倖、劉鴻嫻之證述及上 開審議聲請書、扣繳憑單等資料為認定上開事實之證據,足見縱使證人羅天升與上訴 人之夫徐裕吉有債務糾紛,亦難認其證述虛偽,原審採其證言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並 認事證明確,無再行傳喚必要云云,亦難認有違法之處。另證人邱玉倖縱使於八十二 年九月至八十三年二月間始在惠吉藥品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但並非不能從公司之資料 得知陳淑娟確於該公司上班;另勞保局查報時間縱係於八十三年八月間為之,但證人 即該局職員邱玉倖證稱:該局派員調查結果,陳淑娟確任職惠吉藥品有限公司云云, 亦不足否定陳淑娟於該公司上班之事實。上訴意旨㈡、㈢所云,或係事實爭執,或憑 己見泛言原判決違法,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指 訴陳淑娟誣告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牽連犯刑法第二百 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案件, 茲牽連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重罪部分上訴既不合法,自無從就該牽連之輕罪部分併為實 體上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此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復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