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0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律師上訴人等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七 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甲○○夥同真實姓名不詳年約二十三、四歲之男子,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由乙○ ○駕駛其租來之000-0000號福特天王星轎車,搭載甲○○及不詳姓名之男子 ,共持不明之槍枝乙支及開山刀一把,侵入台中市○○街○○○巷○號五樓樓梯間, 將正開啟房門,欲進入○○○室之張○香強行推入房內(侵入住宅部分業據屋主陳○ 華撤回告訴)推倒在床,隨即以手掌矇住眼睛,再以膠布、毛巾等物品綁住張○香眼 部,並由其中一人掌摑張○香臉部命其不得聲張,使之不能抗拒,而由其餘二人分頭 找尋財物,強行劫走張○香所有之現款新台幣(下同)九千元,得手後不罷休,又 強行脫去張○香衣物押入浴室後,由等三人予以輪姦。同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 張○香之男友陳○華駕車返回上開住處,正開啟房間,見房內反鎖,呼叫張○香亦無 反應,此時乙○○自四、五樓樓梯間尾隨而至,持該槍枝押住陳○華,並與屋內之甲 ○○將陳○華推入房內,由該不詳姓名之男子持開山刀砍傷陳○華頭、手多處(傷害 部分亦據陳○華於第一審撤回告訴)後,揚長而去,經警循線查獲等情,因而撤銷 第一審此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乙○○、甲○○共同強劫而強姦罪刑,固 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謂陳○華駕車返回上開處所,正開啟房門時,上訴人乙○○自四、五樓 樓梯間尾隨而至,持槍枝押住陳○華,並與屋內之上訴人甲○○將陳○華推入房內, 由不詳姓名男子持開山刀砍傷陳○華(傷害部分於第一審撤回告訴),此部分事實亦 為檢察官起訴事實敍及,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似尚共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行,原審疏未論述,尚屬違誤。㈡上開上訴人乙○○ 所駕駛租來之000-0000號福特天王星轎車顏色為鐵灰色,業據證人即○○小 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莊○麟證明(見偵查卷第六十八頁),與陳○華於警訊中所 稱歹徒犯案時所駕駛車輛之顏色係銀灰色並不一致。是否鐵灰色轎車於深夜凌晨四時 三十分許,在路灯照射下有可能被認作銀灰色﹖此與陳○華之指訴是否堅強可信至有 關係,自應深入調查審認,此本院於前次發回更審時即予指及,原審仍未予調查, 遽憑主觀而謂依常情顏色之判斷,常因灯光明暗、日夜相異,個人認知不同而發生偏 差云云,尚嫌速斷。㈢證人即警員王慶達、陳順語證稱:上訴人所駛之000-00 00號汽車,係於案發後一個多小時在台中市○○路發現的,距被害人所住之台中市 ○○街○○○巷約有一公里多,發現時汽車引擎尚有餘溫,而汽車開過後停下餘溫應 不會保持太久(見原審上訴卷第四八、六一頁反面),如果無訛,而依常情於深夜駕 車行駛一公里多,僅需數分鐘,苟上訴人等確有為上開犯行,且於犯後即將所駛汽車 停置於上開被發現處,則於一小時多被發現時,汽車引擎應已無餘溫,謂彼係犯後即 將汽車停於該處,似不合常理。究竟被害人被強劫強姦時,至上開汽車被發現止,上 訴人等行踪如何﹖又上訴人等係於何時自何處駕駛該汽車停置於上開被發現處,致引 擎尚有餘溫﹖此攸關上訴人等所辯當晚行踪是否可以採信之認定問題,原審未詳予調 查審認,亦屬可議。㈣原判決事實欄謂上訴人等係共持不明槍枝為上開犯行云云,如 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既係共持槍枝為之,該槍枝如係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具有殺傷力 ,即應成立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罪,實情如何﹖原審未詳予調查審 認,僅謂上訴人等此部分不成立同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罪嫌,而置是否成立同條例第十 條第三項罪名於不論,亦欠妥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 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