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少連偵字
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
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
上訴人甲○○
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對上訴人之供詞漏未
審酌,
殊難甘服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
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張吉賓
法官池啟明
法官陳宗鎮
法官石木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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