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
告 之配 偶 侯林慧雀
被 告 甲 ○ ○
右
上訴人因被告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
他人交付其物未遂罪刑,已敍明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如何
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其個人意見,主張被告係酒後裝瘋
,所為純屬恐嚇,不足以壓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云云,任意為事實上之爭執,並漫指
原判決不
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殊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洪 明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