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0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號   上 訴 人 甲 ○即劉峋            護照號碼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台北市中華醫院僱用之護士,平日在該院嬰兒室擔任護 理工作,負責照顧嬰兒室內嬰兒之健康、清洗、換尿布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民 國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孕婦魏筱玉在該醫院生產一男嬰,其子吳為甫出生後即在嬰兒室 內由護士照護。八十三年十月十日下午三時起至晚間十時三十分止,由上訴人在嬰兒 室值班,當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魏筱玉至嬰兒室欲餵奶,惟嬰兒吳為無食慾而未進 食,至九時十分許,再由魏筱玉親自餵哺吳為母乳及牛乳二十西西,至同日下午十時 許,魏筱玉才餵哺完畢,將吳為交予上訴人照顧。雖吳為餵奶由其母魏筱玉為之,但 上訴人為嬰兒室護士,於嬰兒母親餵奶完畢交予嬰兒室護士照顧時,仍應負責拍打嬰 兒背部,確定嬰兒胃部空氣確有排出,不會吐奶,以免因吐奶,而堵塞嬰兒呼吸道, 造成嬰兒因呼吸道有異物阻礙呼吸而窒息死亡。當時情節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未拍打吳為背部,確定吳為胃部空氣已排出,致吳為後因吐奶,致牛奶 嗆入吳為呼吸道內,阻礙吳為呼吸,而當吳為發生窒息狀況,會有反射掙扎等動作時 ,上訴人復疏未注意,發現吳為因窒息所產生之反射動作,而未及時急救。當晚十時 三十分許上訴人甫交班將嬰兒吳為交予接班護士林碧容之際,吳為已膚色發白,雖林 碧容即作簡易急救,並請醫師急救後,轉送仁愛醫院仍急救無效而於八十三年十月十 一日上午三時二十分許宣佈死亡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從事業務之人,因 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 ㈠、上訴人於瑞安街派出所接受調查時,對所問:「小孩吳為餵哺牛奶後你有無幫他 拍拍背部助他打嗝排氣﹖」答稱:「吳為的父母親有對小孩拍打背部,小孩交給我後 ,我亦有拍打,再把吳為放回床位睡覺」(見相驗卷第七頁正面),於檢察官偵查時 亦供稱:餵完奶後有拍打背部(見相驗卷第二六頁正面、第六五頁背面),原判決認 定上訴人未拍嬰兒背部助其打嗝排氣,顯與上引資料不符。又嬰兒哺乳後必須拍打背 部使其打嗝排氣,是否為嬰兒房護士必須做的工作,其依據何在﹖原判決對此未舉出 其所憑依據,竟以上訴人未為嬰兒拍打背部為未盡注意義務,自嫌理由不備。㈡、原 審之辯護人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十一月七日具狀聲請調查、鑑定⑴若嬰兒嗆奶, 經解剖發現上呼吸道(包括喉頭、氣管、主支氣管)均可見明顯牛奶樣固形物附着 ,經急救後抽痰器是否應有奶塊存在﹖醫師急救時於嬰兒呼吸道可否發現奶塊﹖⑵嬰 兒甫經餵奶不久(約四十分鐘)即對之施以人工呼吸、心臟按摩及擦管等急救,是否 可能導致溢奶而使嬰兒吸入﹖⑶患有嚴重先天性心臟病及中度至重度肺高壓症之幼嬰 ,因嗆奶至窒息死亡經過時間須時多久﹖(見原審卷第三十頁、第三一頁、第五七頁 背面、第五八頁正面),原判決對該聲請鑑定之諸多疑點仍未予釐清,竟以核無必要 ,而不予送鑑定,致事實仍未清楚,亦有未盡調查之能事。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 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