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三三六二號)後,關於殺人部分逕送本院審判,視為被告 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零時許,與不詳姓名 綽號「阿志」或「志明」之成年男子,無故分持其所有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且已供 另一殺人未遂使用之黑星手槍各一支及該槍所用子彈(無故持有手槍子彈罪,已另案 判處罪刑並沒收確定),行至台北市○○路西湖國中與西湖國小間之巷道時,有藍 天倫自家中陪友人胡明都、蔡振隆沿該巷道欲離去,於近巷道口時,與上訴人等二人 迎面對看,引起上訴人等不滿並口出三字經穢語,胡明都回頭趨前欲加理論,上訴人 等二人竟萌共同殺人之犯意聯絡,分持上開黑星手槍朝胡明都、藍天倫、蔡振隆等人 射擊,胡明都等人見狀,奔向巷口逃逸,胡明都閃避不及,胸腹部遭子彈貫穿,不支 倒於環山路上,藍天倫則遭子彈射中右小腿,仍與蔡振隆奮力逃離,另一路人洪忠福 適途經內湖國小前,因胡明都朝方向逃逸,致遭射來子彈波及打中左腳板(該部分 未據告訴),上訴人等始迅即分頭逃逸。胡明都經送醫急救,延至七十九年十一月四 日因內臟出血不治死亡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 詳,核與被害人藍天倫、蔡振隆之指訴情節相符。被害人藍天倫右開遭槍擊致右小 腿貫穿受傷,有診斷證明書;另被害人胡明都確因上開遭槍擊,致胸腹部為子彈 貫通二處,造成內臟出血不治死亡,亦據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明確,製有驗斷書及 相驗屍體證明書、勘驗筆錄可稽。且案發後在現場拾獲之彈頭五顆及彈殼十顆自死 者胡明都體內取出之彈頭一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均係自上訴人 所查扣之一-五二四號黑星手槍所擊發;另現場拾獲之彈殼三顆,則係自另查扣之一 ○-一七六號黑星手槍所擊發,有該局鑑驗通知書可按,足認確係當時上訴人及綽號 「阿志」或「志明」之人分持上開黑星手槍射擊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而以上訴人後辯稱:當時因被害人等欲來理論,伊見對方人多先對空鳴槍一發,被 害人欲搶槍,拉扯間槍枝走火誤射被害人,伊繼朝地射擊一槍,流彈傷及路人洪忠福 ,並無殺人犯意云云,係空口圖卸,不足採信。再上訴人於案發後警訊中自承:伊射 殺行人後,一個人攔計程車到忠孝東路,坐野鷄車跑回南部云云,足見其當時縱有喝 酒,仍精神意識正常從容逃逸。其辯護人請求鑑定當時上訴人之精神狀況是否耗弱, 尚無必要。又從上所述,已可認定被害人胡明都受槍擊死亡之事實,上訴人辯護人請 求傳訊法醫師證明被害人胡明都之槍傷如何造成,亦無必要,均於理由內予以指駁說 明。復以手槍射擊人體足以取人性命,上訴人竟持手槍射擊被害人等三人,其有殺 人之犯意甚明。核上訴人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及同法條 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其與不詳姓名綽號「阿志」或「志明」成年男子間,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係一行為而同時侵害被害人胡明都、藍 天倫、蔡振隆三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因而撤銷第一 審關於上訴人此部分不當之判決,適用刑法第廿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五十五條、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並酌量上訴人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 危害非小,惟犯後對被害人胡明都家屬賠償損失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 刑褫奪公權終身。另說明被害人胡明都係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死亡,其犯罪結果 已於七十九年十月卅一日之後,不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經 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