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綏宇
律師
右
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一七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曾犯
妨害秩序罪,經
原審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並於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復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
三時許,酒後欲返回其台北市○○街○○○號五之十二住處(與神話KTV店屬連棟
式住宅)時,在其住處樓下遭不詳姓名男子追打,認係該神話KTV店之客人或服務
生所為,圖思報復,返回其住處將瓦斯筒卸下,持至神話KTV店內找人理論,該店
會計江孟娟見狀立即報警,
嗣因甲○○要求江孟娟將毆打伊之人找出未果,
乃於同日
凌晨三時十五分許,竟憤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殺人之犯意,並預見其
如以打火機引燃該瓦斯筒之瓦斯,將迅速延燒該連棟式建築之其他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仍以其所有之打火機乙個引燃已開啟開關之瓦斯筒以為報復後逃逸,復因該KTV
之天花板、隔間及通道牆壁均為木板材質,壁紙亦為可燃物,受該瓦斯引燃之火燒灼
後濃煙四溢,火勢迅速漫延,使櫃台及一號包廂前通道、上方之天花板遭燒燬、櫃台
前通道及一號包廂兩側之壁板大都以上半部受火燒損,致該店會計郭素宏及下述客人
、員工在倉促間因無法自逃生門逃出,均吸入濃煙無法逃生,其中郭素宏、高溢隆、
陳永源遭大火燒死,另客人杜建男、陳建達、蔡崑山、余福龍、岳璞、李東星、陳至
剛、蘇明正、沈德璋、葉秋花、周素玫及該店員工何春美、江美惠則因逃生不及,吸
入濃煙窒息死亡,該店員工吳基池及客人林正明(下腹部及雙手被燒,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張啟昌則及時逃避,始倖免於難,另一員工江孟娟則在甲○○點燃瓦斯前先
行下樓報警,大火
嗣經消防人員及時撲滅,致同街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五號連棟
式現有人住之住宅,僅被輕微波及,未損及結構體而
未被燒燬
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
關於上訴人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論上訴人
殺人罪刑(為
累犯),固非無見。
惟查:㈠
按刑法上
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者
而言;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係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則屬
間接故意。原判決事實記載:上訴人預見其如以打火機引燃上開瓦斯筒之瓦斯,將迅
速延燒上開連棟式其他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仍以打火機引燃,使上開KTV店櫃台及
一號包廂前通道、上方天花板燒燬、櫃台前通道及一號包廂兩側壁板上半部燒損,致
該店會計郭素宏及下述員工、客人倉促間無法逃生吸入濃煙,其中郭素宏、高溢隆、
陳永源遭大火燒死,客人杜建男、陳建達、蔡崑山、余福隆、岳璞、李東星、陳至剛
、蘇明正、沈德璋、葉秋花、周素玫及該店員工何春美、江美惠均吸入濃煙窒息死亡
,另員工吳基池及客人林正明、張啟昌則及時逃離倖免於難,大火並延燒上開第三十
一、三十三、三十五號現有人居住之住宅云云,如果
無訛,似指上訴人係預見如其以
打火機引燃已開啟開關之瓦斯筒瓦斯,將迅延燒上開建築物,且於上開KTV店內之
員工、顧客亦會因之逃生不及被大火燒死或濃煙嗆死,竟仍以打火機點燃瓦斯,引起
大火致發生上開並不違背其本意結果之情形,屬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係預見其發生,
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但原判決理由却謂上訴人係明知瓦斯燃燒力極強
,
猶以打火機引燃瓦斯筒之瓦斯,其有利用瓦斯之強力燃燒力以燒燬該KTV店及燒
死店內員工、顧客之直接故意云云,不無事實與理由互相矛盾之違法。㈡依原判決事
實
所載,上訴人係因在其上開住處樓下遭人追打,認係神話KTV店之客人或員工所
為,圖思報復,返其住處卸下瓦斯筒,持至該店要求將毆打伊之人找出未果,始憤而
為上開
犯行,如果屬實,則上訴人似僅意在找尋毆打伊之人報復,與其他員工或顧客
及上開建築物居住之人並無瓜葛,上訴人是否有燒死該店內其他員工、顧客及燒燬上
開建築物之直接故意﹖
並非無疑。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行判決,亦屬違誤。㈢檢
察官起訴事實並未敍及上訴人憤而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犯意,以打火機
引燃上開瓦斯筒之瓦斯,致台北市○○街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五號連棟式現有人住
之住宅被波及,未損及結構體而未燒燬之事實,原審何以一併論述﹖並未說明其理由
,尚屬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
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