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 一月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八十年度調字第六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八十年 度偵字第一七○三號、八十年度偵續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原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蓮企銀) 之董事,於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五日任該銀行董事長,為該銀行之負責人;甲○○又於 七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就任財團法人私立大漢工商專科學校(下稱大漢專校)董事會董 事長,為該法人之代表人;被告乙○○於七十二年八月一日起任花蓮企銀之總經理。 被告二人明知於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之銀行法規定「 銀行不得對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竟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聯絡, 先後三次予大漢專校無擔保授信,詳情如下:㈠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予無擔保授信新 台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㈡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予無擔保授信三千七百萬元。 ㈢七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予無擔保授信六千四百萬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 判論處甲○○、乙○○共同連續與銀行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各罪 刑,至被告等被訴共同意圖損害花蓮企銀之利益,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①七十四年 一月二十五日、②同年二月十六日、③同年六月二十八日、④同年十月十二日,分別 核准甲○○所代表之大漢專校申請不合法之無擔保貸款①一億二千一百萬元、②七千 八百萬元、③三千七百萬元及④六千四百萬元,致該銀行七十七年底僅收回七百五 十萬元,其餘本金及利息均無法收回而生損害於財產上之利益,涉犯背信罪部分,犯 罪不能證明,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知,固非無見。 惟查大漢專校申請各筆貸款之「還款財源」僅填明學校歲收,而花蓮企銀就各筆貸款 制作之徵信調查表,對大漢專校之財務狀況,即該校每年歲收多少﹖經常費之支出需 要多少﹖有無償債能力﹖竟隻字不提,各級承辦人僅於審查意見欄填「擬請上峰核示 」,被告等即逕行核准,顯違貸款程序,致該銀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能否謂無違背 任務,饒有研求之餘地。次依卷附財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三日台財融第0000000 0號函所示,亦謂:「基於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規範及債權保障之週延性,銀行 實務上對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徵有書面之借貸契約、保證契約為原則」云云,足見書立 借貸契約、保證契約銀行貸款作業之原則,被告等身為花蓮企銀負責人,對於該原 則當知之甚詳,竟於大漢專校申請系爭貸款時,置此原則於不顧,且逃避教育部及花 蓮企銀董事會之監督,何以如此,原審未詳加調查,明白審認,自難謂法。又大 漢專校係財團法人,依法應由董事長為其代表人,而系爭貸款債權憑證之五張本票在 甲○○主導下,悉由非合法代表人之校長陳進為為之,亦未經該校董事會通過,又根 據中央銀行七四四七○號金檢報告,其中一億二千一百萬元貸款並未撥入借戶帳戶內 ,致大漢專校亦否認該等債權之真正,並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刊登陳情書於各大 報上,此一鉅額款項,下落如何,與被告等刑責有關,應予究明。被告等核貸過程, 既違常規,並造成花蓮企銀三億三千九百二十萬元之貸款無法收回,乃原判決竟謂被 告等之行為,不足生損害於花蓮企銀之財產利益,採證核與經驗法則有違。檢察官上 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背信 部分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