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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3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   上訴人 陳利香 右上訴人因豪美汽車有限公司自訴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二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利香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 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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