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3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九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 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 間並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截至九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翌 日為星期日,應以其次日(二十三日)中午止代之。竟延至九月三十日始行提起上 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