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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3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原審係 依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 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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