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3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強姦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姦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 二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 五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⑴證人許○坤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 十三日出庭結證稱:「我八十一年八月至十月底頂了被告之檳榔 店,在我三個月之經營時段原告和被告時常來往,我未頂被告之 店以前被告是否曾僱用原告並不知情」。原審將前段對上訴人有 利之證言在筆錄中漏未記載,上訴人請求調出當天錄音播放以求 證,原審未予說明不播放錄音之理由,遽認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 四日上訴人僱用被害人林○鳳時在台南市○○路○段○○○號所 經營之檳榔店內強姦被害人,自屬違法。⑵蘇○○招亦稱:「被 告租住我處大約三、四月,而原告時常一個人去找被告,有時同 出去,我沒有看他們吵架」,足證上訴人並無強姦或強迫被害人 賣淫。⑶被害人如先已被強姦一次,殊無再次自來上訴人住處受 上訴人強姦之理。且被害人在歡迎指油壓店上班將近一月,被害 人怎不早向警方報案。⑷上訴人在不想欠被害人借款之情形下, 開立八十二年五月開始攤還借據給被害人,且被害人又在還款未 到期前強行搬走上訴人之電視機及錄放影機抵債,複於同年四月 十七日上門逼債。⑸被害人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於原審供承: 「被告是將店頂給許○坤後(八十一年八月以後)介紹伊至他處 工作」。與其於同年九月四日所稱:「被告將店頂給許○坤後伊 未離開被告之店」不符。原審竟以被害人先後矛盾之詞而論處上 訴人罪刑均屬違法等語。經查原判決綜合;被害人之指證。上訴 人亦供承:「被害人對其很好,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二時 ,在台南市○○路所經營之檳榔店內及同年十二月十日二時左右 ,在台南市○○路○○○號暫住處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是八十一年年中認識林○鳳的,認識後到我店與我談,幫我送貨 ,是七、八月」。而以上訴人所辯:檳榔攤在八十一年八、九月 間頂給許○坤經營,不可能在該處強姦被害人,被害人知上訴人 欠別人債,無法償還,所以拍胸說要去賣淫,替伊還債,並無略 誘被害人賣淫或強姦,因伊不願與被害人繼續來往,才挾怨誣賴 云云,不足採信。被害人未聽清楚打電話之人聲音,以致所說前 後不一,被害人到達○○路○○○號或被略誘至歡迎指壓店賣淫 後,因受上訴人脅迫,不敢脫逃或離開,業據被害人供明。衡諸 常情,被害人與上訴人非親非故,實無為上訴人獻身賺取靈肉之 錢供其償債之必要。蘇○○招、許○坤之證言,均不足為上訴人 有利之證明,業據原判決在理由中詳予指駁,復有折疊式檳榔刀 一把附卷可證。認定上訴人連續強姦,及意圖營利而略誘婦女之 事實。原審對上訴人聲請播放錄音帶一節,雖未說明不予播放之 理由,程序稍有瑕疵,但上訴人曾在該檳榔攤屋內姦淫被害人, 業據上訴人供明已如上述,而該檳榔攤許○坤接手後,因資金不 足,生意欠佳,經營不到一週即交還上訴人繼續經營,亦據被害 人陳明。顯然於上訴人判罪之結果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條之規定,尚難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意旨仍執 陳詞否認犯罪,要屬事實上之爭執,不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 ,核與首揭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D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