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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3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八號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 於上訴人等收受(由同居人收領),有送達證書附卷上訴人等於逾上訴期間 十日後,始具狀分別於同年八月七日(乙○○)及八月八日(甲○○)向第一審台灣 基隆地方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該院更延至同年八月十五日始將原狀轉達原審法院, 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等誤以上訴為抗告,本院仍應依上 訴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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