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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 偵字第八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截至八月二十六日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八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 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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