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三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宜蘭縣○○鄉○○路○○○號歌林影視社
負責人,明知「六指琴魔」與「破壞之王」係學者有限公司(下稱學者公司)享有著
作權之影片,竟
意圖出租,未經學者公司授權,擅自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在其店內
予
以盜錄重製,在擅自重製之影帶盒上,貼以「玉面飛狐」、「黑貓夜總會」之片名標
籤矇混,交由其妻張美麗陳列於店內隔架上,俟機出租牟利。
嗣於同年三月二日晚七
時許,為學者公司委派調查員化名(用李子璜名義)至該影視社,向張美麗租得上開
盜錄之影片二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由程淑絹會同警察前往
搜索,扣
得出租紀錄卡片袋一個及卡片二紙,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
。惟
訊據被告及張美麗均
矢口否認有上開
犯行。被告並辯稱:伊於八十二年間,因影
視社經營狀況不佳,至台北工作,於警察搜索時,伊不在店內,且警方並未在伊店內
查獲盜版之錄影帶等語。
公訴人認被告有上開之犯行,
無非以告訴人
代理人程淑絹之
指訴,
證人即警員高國良之
證言,及
扣案之盜錄錄影帶二捲、卡片袋一個、卡片二紙
為論據。雖然扣案之錄影帶,與
告訴人代理人提出之有著作權「六指琴魔」、「破壞
之王」之錄影帶內容相同,但與被告所有店內之「六指琴魔」錄影帶,係港劇連續劇
第二十三集,兩不相同;被告另提出之「黑貓錄影帶」與告訴人有著作權之錄影帶內
容亦不相同,經原審
勘驗甚明,證人高國良在原審之證言為:「扣案之二捲錄影帶,
係程淑絹從其皮包內拿出來的,說是之前向該店承租的」;該程淑絹於警訊及第一審
偵審中雖有供述:伊於八十三年三月二日晚上七時許,用「李子璜」名義至該影視社
,向張美麗承租「六指琴魔」,盒面上貼「玉面飛狐」,直標上有用簽字筆寫「六指
琴魔」,及「破壞之王」盒面上貼「黑貓夜總會」。惟證人即被告之客戶李子煌證述
,伊不認識程淑絹,亦未承租過扣案之錄影帶,程淑絹如何能冒「李子煌(璜)」之
名義向被告之妻張美麗承租系爭之二捲錄影帶﹖且「玉面飛狐」錄影帶直標之「六指
琴魔」非張美麗之筆跡,經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甚明,有該局八十三年九月九日(八三
)陸(二)字第八三○九○一九九號鑑定
通知書可稽,扣案之卡片袋及卡片,均不足
作為被告之犯罪
證據。其他亦無
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因認被告之犯罪為不能證明,因
而撤銷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改為
諭知被告無罪,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檢察官
上訴意旨
以證人高國良於
偵查中曾供述:「扣案之二捲盜錄錄影帶,係當天至影視社搜索當時
在架上查獲」(見偵卷第二十一頁),被告供述是伊向公司(即告訴人)買的版權帶
,而程淑絹證述:學者公司並未簽約授權被告出租『六指琴魔』、『破壞之王』影片
,足見被告之辯解,顯非事實。證人張美麗於警訊時
自承警方搜索時取出之錄影帶「
六指琴魔」(標面為玉面飛狐)、「破壞之王」(標面為黑貓夜總會)各一捲,是程
淑絹以李子璜假名向之承租,有承租單
可憑,應係被告未經同意擅自重製,為防被人
發覺,貼上及玉面飛狐、黑貓夜總會,指摘原審
諭知被告無罪與
經驗法則有違及理由
不備之違法云云。惟查當天警員高國良會同程淑絹至被告經營之歌林影視社搜索時,
並未查獲盜錄之錄影帶,經程淑絹於警訊陳明「當場沒有查獲(盜錄)之錄影帶」在
卷(見警卷第二頁背面末行)。而證人高國良於檢察官偵查中係證述:「當天去歌林
影視社搜索時,並無在架上查獲該二捲盜錄帶,之後程女回車上取出二捲帶子,聲稱
是之前向該店租用,當時僅張女在場,堅稱租出的是標籤上的片名」等語(見偵卷第
二十一頁背面)。嗣證人高國良於原審又為前述相似之證言(見上更㈠卷第二十八頁
),上訴意旨之上開指摘,顯與卷證不相
適合。搜索時既無所獲,扣案之錄影帶,係
程淑絹自己從車上取出者,雖以係在被告之歌林影視社內向張美麗所承租,但張美麗
却以其出租之錄影帶即係標籤所記載之片名,二人各執一詞,且玉面飛狐上直標上之
「六指琴魔」,經鑑定非張美麗筆跡,程淑絹係告訴人之代理人,其所提出之錄影帶
,原判決認其尚難作為被告之犯罪證據。而為有利被告之判斷,於法要非有誤。被告
於警訊時供述該「玉面飛狐」、「黑貓夜總會」之二捲錄影帶,係向公司購買之版權
帶,亦係似指該二種錄影帶,係向有著作權公司買的(並未指係告訴人公司),而張
美麗承認出租該「玉面飛狐」及「黑貓夜總會」之二捲錄影帶,應係指名實相符者而
言。
參諸被告提出其店內該片名錄影帶與告訴人之錄影帶內容相同,原判決
乃據以為
被告有利認定,事理上尚無不合,
法律上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日常生活之經
驗定則而言,依上所述,原審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無違,且已敍明理由,亦無理由
不備之可言。上訴意旨謂被告擅自盜錄告訴人之上開二捲錄影帶,為防被人發覺,在
盒面上貼玉面飛狐、黑貓夜總會云云。但未具體指明,其所依憑之證據,
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
。上訴意旨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盜錄之犯行,徒以臆測方法,擅指被告有盜
錄重製之事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非有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