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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5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趙怡莊律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論處 罪刑,該案且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始繫屬第一審法院,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 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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