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論處罪刑之判決,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