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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55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幸大智律師         徐正安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委託楊清標代為索債,而將其所有之 帳單親自交予楊清標,竟意圖使楊清標受刑事強盜罪之處分,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 七日向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誣告,偽稱其於同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次搭乘楊清標駕駛 之車號00-000號計程車,於該日中午十二時許,楊清標在台中市○○路與市○ ○○路口持槍脅迫其將皮包交出,致使其不能抗拒,而將皮包交付予楊清標,內有現 金新台幣(下同)五千餘元、帳單及呼叫器一個,使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八十四 年三月十七日晚八時二十分許,在彰化市○○○路○○號將楊清標逮捕楊清標強 盜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經提起公訴),因 認被告涉有誣告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㈠楊清標一再指稱 被告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即與伊相識,自八十四年三月九日至三月十四日間,多次搭 乘伊之計程車,曾談及要託伊代向顧客(被告任職於冠軍理容院當理容師)索債,並 告知其呼叫器號碼為000-000000,上班電話為000-0000,住家電 話為000-0000等語(偵字第五四八○號楊清標強盜案偵查卷第四八頁)。而 被告之呼叫器號碼為000000000(同上偵查卷第六七頁、第七一頁),為被 告所供認,並有交通部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八十四年五月六日營服字第二一○○號 函(同上偵查卷第七九頁)及被告與楊清標談話之錄音帶可證。設被告與楊清標素不 相識,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初次搭乘其計程車,楊清標即持槍脅迫被告交出財物, 何以楊清標會知悉被告之呼叫器及其上班與住家電話號碼﹖又檢察官當庭播放楊清標 提出之被告與楊清標之談話錄音帶,確有被告提及請楊清標代為索債,及討論事情完 成後(即索債完成後),如何分帳之細節,更有被告對楊清標稱「你那天不是說要替 我討債」等語,而被告亦供認該錄音帶內之女子聲音為伊之聲音(偵字第五四八○號 楊清標強盜案偵查卷)。設被告與楊清標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之前互不相識,何以 錄音帶有被告託楊清標代為討債之事及被告對楊清標稱「你那天不是說要替我討債﹖ 」之語﹖而「那天」是指何日﹖原判決就上開疑點,未予說明理由,尚嫌理由不備。 ㈡證人楊量傑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八十四年三月十日晚十時許,楊清標至伊家邀伊至 台中吃點心,在成功嶺附近,楊清標之呼叫器響,楊清標說是冠軍理髮廳之小姐找他 ,要他替該理髮小姐討債,伊等就至冠軍理髮廳找該小姐,然後一起搭車,該小姐告 訴伊等說債主(債務人)住潭子,並指出債主住那一間,伊等就回台中在圓環夜市吃 點心,是由該黃麗娟(即被告)請客,回途中,在半路黃女說她住附近,就下車(偵 字第五四八○號楊清標強盜案偵查卷第五二頁),核與楊清標所述大致相符(同上偵 查卷第五三頁),究竟被告是否確曾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晚與楊清標、楊量傑在台中 圓環夜市吃宵夜,攸關被告控訴楊清標強盜乙事是否出於虛構﹖原審未傳訊該圓環夜 市之餐廳(或攤販)伙計,查明真相,遽以楊量傑之證詞,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即嫌速斷,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㈢被告於警訊指稱楊清標 搶走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五千多元,及一些帳單、電話簿及一個000-0000 00呼叫器(同上偵查卷第十二頁),然楊清標否認此事,供稱上訴人係託其代向客 戶討債,給伊帳單及五千元酬金(同上偵查卷第八頁),而警員於八十四年三月十 七日至楊清標宅搜索,並無查扣呼叫器,僅查獲帳單及改造手槍、子彈(同上偵查卷 第八頁反面、第九頁、第十七頁反面),另據交通部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八十四年五 月六日營服字第二一○○號函,謂000-000000收信器客戶甲○○(被告 )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更內碼及更帳單地址(同上偵查卷第七九頁),即被告於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請其呼叫器收信器變更內碼及帳單寄送地址,則被告是否於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仍持有該000-000000收信器(呼叫器)﹖被告有無 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被楊清標劫走其皮包(內有現款五千元、帳單及000-00 0000呼叫器)﹖如有被楊清標劫走,何以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仍持有該呼叫 器而申請更換帳單送達地址及內碼﹖此亦攸關被告於警訊指控楊清標強盜是否出於虛 構,原審未予詳查說明,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檢察官上 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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